村网通总站 枞阳坡村 513220.nync.com 欢迎您!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推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奖励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一)新进园区的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土地出让底价为10万元/亩;实行用地与企业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建设进度、税收相挂钩,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过亿元的项目、高新技术入园企业,由财政全额补贴项目业主所交纳的土地底价10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至1亿元的,由财政补贴8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由财政补贴4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由财政补贴2万元/亩。上述财政补贴待项目投资完成并经县招商引资考核评估工作组评审确认后,由县财政从项目交纳税收的县级分享部分中分三年返还。园区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实行“一事一议”。同时,对实际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按照项目发展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留足发展空间。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使用期限30至50年。企业法人变更时,需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凡不能按规定时限建成投产达效的项目,取消一切优惠政策。
(二)在园区外投资交通、水利、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经营性土地除外),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专用于旅游业的停车场、演艺场供地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由政府将土地收益全额返还给投资单位。其他景区开发配套用地、四星级以上宾馆按我县土地收储价格优先调配;投资生产经营型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用地,可由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最低出让价格(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拆迁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有关税费之和为基价),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实行优先供地,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最低出让价,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税费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
(五)新办商贸、服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实行三年奖励扶持政策,其中增值税县级分享部分奖励扶持比例为50%、35%、20%;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分享部分奖励扶持比例为100%、50%、25%。
(六)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年入库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第二年的增值税按入库总额的25%进行奖励扶持,第三年按20%进行奖励扶持,第四年按15%进行奖励扶持,第五年按10%进行奖励扶持。另从第二年起,以上一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15%的比例进行奖励扶持;企业所得税第一年按县级分享部分的60%进行奖励扶持,从第二年起,按县级分享部分的50%进行奖励扶持;营业税按实际入库数的50%进行奖励。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照县级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其他地方税收(不含教育费附加)前3年按县级分享部分的50%进行奖励,第四年按县级分享部分的20%进行奖励。
(七)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入库税收形成的县级分享部分实行三年奖励扶持政策,奖励扶持比例为100%、50%、30%。
(八)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来投资新办企业,实行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费制”。即: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制定收费明白卡,企业按收费明白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实行一次性收费;收费明白卡以外的费用,企业有权拒缴。
1.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县办理各种证照除代国家、省、州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2.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建设期间及投产后第一年内除代国家、省、州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外,免收由县收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从投产后第二年起,除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教育费附加,以及代国家、省、州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外,由县收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的50%收取。新引进的固定资产在亿元以上项目(房地产、风电、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和总部经济企业除按下限代国家、省、州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减免。
(十)新办入园企业用工除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免缴其他用工行政性收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十一)入园企业可按照项目规划选定适当地块由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后,采取租赁或购买等方式取得厂房使用权或所有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企业,免收1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免收2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免收3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免收4年租金。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按每投资100万元不超出400平方米、一般加工工业不超出30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标准厂房,超额部分租金由投资业主自行承担。
(十二)探矿权人投资勘查并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后,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
三、奖励扶持政策
(十三)新建、改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商贸流通项目,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县人民政府可安排一定数额贴息补助资金,其中:生产项目贴息时间为2年,商贸流通项目贴息时间为1年。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在建成投产后,若生产流动资金不足,县人民政府可协调金融部门以土地、厂房、设备、流转所得的森林资源等作抵押为企业争取信贷资金支持。
(十四)在鹤企业投产后,获得质监、工商等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5A级以上景区、五星级以上酒店、全国百强旅行社等,县人民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质监、工商等部门认定的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4A级以上景区、四星级酒店,县人民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科技、旅游等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产品、以及3A级景区,县人民政府给予2万元奖励。
(十五)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县人民政府积极帮助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协调、协助其建立原料基地,并优先配置资源。
(十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矿产资源精深加工项目,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优先配置矿产资源。
(十七)凡引进的企业投产后,在县内招聘的工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能力范围内给予免费培训。
(十八)来我县投资旅游产业的,按照《恩施州旅游管理条例》中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同时,还可享受我县创业贴息优惠政策。
四、服务保障政策
(十九)简化企业登记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必须核准的外,所有社会投资全部实行备案制;对所有项目的登记审批,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前置许可的,不得作为企业开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十)实行政务公开制、审批“一站制”和限时办结制度。规范、简化审批程序,建立项目审批快速通道。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进入行政审批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凡项目审批资料齐全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凡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一)实行“一站式”开办服务、“帮办式”建设服务、“保姆式”运行服务。所有引进的投资项目,由引资单位安排专人全程代办开工前的所有手续,开工建设期间给予跟踪服务;社会个人和县内企业引进的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安排专人代办开工前的所有手续;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131”帮扶式服务,即由1名县领导带3个县直相关部门和1家银行对口帮扶并挂牌服务;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投资额度较大的外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节能环保项目、国家重点鼓励和发展的项目、重点产业关联度大的项目,还可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按企业、项目发展规划要求,另行议定优惠奖励政策,尽一切可能开通“绿色通道”;对所有的引资项目投产后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县“四大家”领导根据分工,实行长期挂牌跟踪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二十二)严查“三乱”行为。除抢险救灾、案件侦查、税务稽查、安全和环保检查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入企业检查,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企业检查,事先必须报鹤峰经济开发区备案,并接受监督。未经开发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二十三)为入园企业提供必备的配套服务条件,主要包括:提供主干道道路、供水、供电、电信、宽带信息网、有线电视、场地“六通一平”基础设施,线路铺设至企业厂区门前(企业所需的专管专线及厂区内的各种配套设施,由投资者自行出资建设)。
五、附则
(二十四)本优惠奖励政策执行期内,凡国家、省、州出台的政策更优惠的,按更优政策执行。
(二十五)本优惠奖励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优惠奖励政策自行文之日起执行。原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